【妨礙司法】涉誘青年認販毒換他人撤罪 大律師妨礙司法公正罪脫
發布時間: 2024/03/01 13:50
最後更新: 2024/03/01 13:50
青年馬家健被捲入企圖販毒案判囚23年,上訴得直後揭發「師爺」陳強利曾游說其認罪,以換取控方撤控其友人,代表大律師則疑要求馬抄寫文件澄清沒有受人指示接收包裹。涉案大律師今(1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1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,法官指馬非誠實證人,拒納其證供,但強調對被告有否提供正確的專業法律意見有保留。
女被告張曉惠(35歲),報稱大律師,否認1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。控罪指,被告與陳強利於2017年1月27日至11月21日期間,在香港一同串謀與馬家健及其他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,即在販運1,185克可卡因的刑事案件中,虛假地表示洪智謙從沒要求馬家健收取包裹,以及陳述洪智謙並不涉案。
法官張潔宜於裁決書指,辯方審訊時批評,馬對於接收包裹有否收取報酬多次說謊,解釋若被捕時告訴海關曾收取報酬便等同販毒,若陪審團得知悉他曾收報酬則可能被定罪。至本案審訊時,馬否認曾收取報酬,直至盤問時才改口承認曾收取1,000元報酬。馬於庭上亦承認,只要是對自己有好處,他會向執法人員甚至法庭說謊。
法官指,馬案發時雖然年僅20歲,但顯然並非1名絕對無知的青年。既然馬被捕時已知悉有否收酬對定罪有重大影響,他沒有可能於本案審訊作供時忽然忘記或混淆了自己有否收酬,對馬的可信性存疑。
法官又指,辯方盤問時指出,馬被要求代收包裹一事有多處不合理,馬卻稱不覺得奇怪,馬在盤問後期卻改口承認曾感到奇怪及曾詢問洪但忘記對話內容。法官指馬前後矛盾,影響證供可信性。法官裁定馬非誠實可靠證人,批評其證供不合情理、不盡不實及不可信。
被告沒出庭作供及沒傳召證人,辯方依賴被告在馬申請撤回認罪聆訊中的供詞及誓詞作為證據。法官引述被告在聆訊中被盤問時的供詞,當時被告供稱在2017年3月與馬在壁屋懲教所會面時,馬稱被另一人以5,000元報酬招募他收取毒品。當被問到馬的說法與馬的手寫指示稱「沒有任何人指示」不符,被告稱當時沒想過。法官指,被告會面時沒有追問更多細節,亦沒有向馬澄清指示,更擬在法庭作出與馬書面指示不符的陳述,做法似乎違反大律師專業守則。
對於辯方指,馬在會面時提出「一招一放」,法官認為馬稱沒受人指示不會減輕其刑責,若馬是幕後主腦,其刑責反而更大,故被告為馬寫的答辯商討信無助減刑,法官對被告稱有提供正確的專業法律意見一說有保留。
法官又指,被告撰寫的答辯商討信稱,在控方同意不檢控洪所有控罪的基礎下, 馬願意認罪;但被告亦稱馬表示沒受任何人指示收包裹,兩者存在矛盾。法官續指,以馬的學歷及背景,以及馬的手寫指示內容,認為馬未必有能力自行撰寫手寫指示的內容,因此對被告稱根據馬的手寫指示去信律政司之說法有保留。
法官續指,被告稱與馬首次會面時,馬沒用過「洪智謙是無辜的」字眼,更沒有稱洪家中被搜出毒品一事是無辜。法官指,馬並不知道或不關注洪被搜獲的毒品,不可能作出其認罪的條件是控方不檢控洪「所有」控罪的指示,而被告沒向馬解釋洪的其他控罪與販毒案判刑無關,是異乎尋常。
法官指馬的證供不被接納,亦不能穩妥地接納被告的說法,但因不肯定案發時會面的情況,無法肯定被告是否串謀協議的一員,因此裁定控方並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中,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法官另分析,若馬的證供獲全盤接納,包括被告要求馬抄寫一張文件作為其書面指示、馬沒有指示被告發答辯商討信、「師爺」陳強利提議馬認罪時被告在場但沒反對等,被告的行為顯然是為了洪的利益而作出,被告有份勸阻馬在針對洪的法律程序中說出真相,致力使洪不會受到檢控,並把馬的利益置之不理,唯一推論是被告為串謀一份子,然而因馬的的證供不獲全盤接納,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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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